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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复工返岗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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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疫情防控措施

对在山东省境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没有可疑症状且不属于(或已解除)隔离观察对象的人员,由现住地社区(村)防控小组出具全省统一的健康通行卡,各地各单位对持卡人员一律予以通行,对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不再实施隔离观察。各市、县...

一、保障返岗务工人员通畅出行。

对在山东省境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没有可疑症状且不属于(或已解除)隔离观察对象的人员,由现住地社区(村)防控小组出具全省统一的健康通行卡,各地各单位对持卡人员一律予以通行,对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不再实施隔离观察。各市、县(市、区)要对辖区内街道、社区、村委会不加甄别阻止人员出入的做法进行排查并坚决纠正,确保返岗及务工人员出得去、进得来。

二、开展“点对点”定制化运输服务。

①各县(市、区)要逐个企业、逐个项目摸底,根据企业和项目开工复工时间安排,因地制宜面向省内和省外非严重疫情地区开展企业员工、农民工等返程群体的客运包车和定制化运输等“点对点”“家到厂”服务,对定制化运输的省内人员,上车前须持有健康通行卡并测温合格后上车,省外人员须填写健康通行卡并经当地社区(村)盖章证明,测温合格后上车,到岗后体温检测合格者不要求进行隔离。

②对需提供集中运送职工返程的用工企业,及时协调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经所在县级以上新冠肺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政府指定运输证明后,作为执行政府指定运输任务的车辆实施运送任务,并优先便捷通行,沿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各运输节点通畅顺达。

③对去外省市的企业务工人员,只要满足办理健康通行卡条件的,就可到居住地的社区(村)申请,社区(村)防控小组不得拒绝并快速办理,确保其在省内顺畅通行。

三、做好外籍人员复工返岗工作。鼓励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及时返岗复工,健全返岗外籍人员健康信息管理和疫情防控报告制度,指导和协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外籍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诉求,保障外籍人员防疫和生活物资供应。疫情期间,我省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暂行“不见面审批”制度,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办理工作、居留证件。

四、加强就业供需对接服务。

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用工信息。实施收集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深挖本地人力资源,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地就近就业。

五、全力保障公路网顺畅运行。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落实应急通道和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通行证的一律免检放行。要确保交通畅通,确保企业复工复产人员和所需原材物料等运得进、产品运得出。

六、坚决纠正“一刀切”交通管制行为。

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车辆通行;除在省界和高速路出口设置省际往来车辆和人员检查站外,省内各市、县(市、区)、乡镇之间设置的检疫点和检测站,对省内车辆和持有省内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测温正常后快速放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入。对于短期内向省外运送物资的企业和司乘人员,可相对固定,采取“单人单间、不与外人接触、不相互接触”的方式,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上岗。

七、建立省际交通运输协调机制。

加强与周边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接协调,互相承认邻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快速检查、快速放行。

八、加强原材料供应保障。

鼓励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就近解决原材物料问题,利用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企业原材料供需信息,提高产销衔接和供需对接效率。指导各市科学安排调配计划,协调解决应急物资重点生产原材料采购和物资调运困难问题。对新上原材料生产项目,配备专门人员全程代理审批服务,实行边生产边审批,在施工、检测、认证等方面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用地用水用电需求,推动项目尽早落地达产。

九、健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体系。

①对酒精、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控用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拓宽采购渠道,努力满足自身防控需要;对企业自身筹备存在困难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按照配额原则,加大统筹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防控物资缺口较大的市,由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强化省内统筹,协调调剂解决,确保复工复产企业和项目建设防控物资供应保障到位。

②指导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一企一策”细化制定防控方案,做好员工排查登记、人员车辆消杀防疫、医学隔离措施落实,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③建立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每日向属地政府、社区(村)报告情况。各市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以疫情防控为由,变相违规设置复工复产审批环节、人为干扰阻拦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的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十、强化上门对接服务。

各市要建立驻厂(项目)联络员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需要的防护物资、原材料、生产设备、流动资金、员工返岗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对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由各市协调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委经济运行保障指挥部工业运行工作组统筹解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